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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章 利弊(2 / 2)

如果朝廷的目的是保护商业抑制兼并促进流通,其实非常简单。

如果目的是打破大商人垄断不让外地商人吃亏,方法也不是只有官府替代一途。

让行会执事制度化,多元化,引入中小层商贾加入其中,分配户数定额,逢大事集体表决,过三分之二通过,让行会不是兼并之家的一言堂,再加上官府监督,不就搞定了?

入京商人的货物,实行公开竞标,打破准入门槛,任何人都可以参与,价格交给市场,不就搞定了?

至于无本的小户,没有偿还能力的那些,那属于扶持对象,不是生产对象。

要扶持,就别收利息,将他们排除于官员绩效之外,不要让煎迫他们的实施人,从大商贾变成官员,那样会为祸更烈!

永远记住那句话,贷款是有风险的,要靠贷款盈利,首先就得防范风险。

想吃利息,先得提防损失本金!

不是要逼迫人家典房当屋,而是把事情做在前面,做在起点,压根不让这种事情发生!

商贾和农人一样,本钱就是他们的地,收益就是种出的粮食,商税就是他们对国家的贡献。

政府应该做的,是培养出更多有地可种,有水可浇,有粮可存的人,才说得到让他们做贡献上来。

否则只能导致百姓难以立业,逃散抛荒,对商业来说,就是从事商务的人口减少,市井萧条,流通不畅,进而工坊凋敝,物价昂贵,初衷和结果,会南辕北辙!

随便说说目前这法存在的问题:

其一,有的商品季节差价不大,“物价增减,难以定期,而一州、一县价所增减,相去亦必不甚远,则货或积而难售”,行户赊贷之后,一年内赚不到三成,就有赔钱之虞。怎么解决?

其二,官府是以一个放贷者的身份介入商品流通,然而市易息钱和市例钱有固定比率,所以市易官吏为扩大政绩,就必须依靠“罚息”。

随着罚息的增加,市易法,会不会沦为盘剥百姓的的高利贷?

其三,罚息必将导致商户亏欠市易本息越来越多,无法收回,导致贷款民户破产,导致赊请法难以为继,怎么解决?

其四,市易务权力过重,市易务从事商品批零的收入不归国家财政,而由市易务官吏支配。

这其实是让市易务官吏捷足先登,动用市易务本钱,从外地客商那里“贱买”物货,再批发“贵卖”给本地商人零售。

在此过程中,本应由“贱买”物贷的市易务官吏承担的赊贷本息,却全部转嫁到零售商户身上。

市易务官吏为了获取批零差价,扩大赊贷额,转嫁赊贷本息,必定会强迫商户“必买于市易”,使市易务成为“挟官府而为兼并”的市场垄断机构。怎么避免?怎么解决?

其五,由于市易务以收息多寡为赏罚标准,市易务为提高政绩,以多收息钱为能事,如何保证不会有强迫、引诱民户赊贷的事件发生?

其六,市易钱本应贷给经商之人,官员们为提高政绩,必然为多收息而不分对象发放的非商业贷款,必然演变为纯粹的高利贷。怎么解决?

其七,市易务赊贷的物货,或因质价不符,“物货损恶”,或因脱离市场需求,“滞而不售”,或因市易务官吏抬高价格,“贱买贵卖”,如果发生此类现象,必会给赊买者造成损失,需不需要监督?如何避免其发生?

其八,中书说市易法遇价贱增价买进,价贵则低价卖出。所谓“贱以买,贵以卖”,但是官员为了获利,会不会“不贱而贱以买,不贵而贵以卖”?如何避免?如何监督?

其九,会不会有官吏违规操作?比如即假借他人之名从市易务赊买;比如让没有赊买的人白出息钱;比如勒令商贩不得往他郡,多为留难;比如操纵价格,倍获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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