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h1 style="font-size:20px;color:#a33;float:none"《金鳞杂谈》之五/h1/ter
金鳞岂是池中物最新章节txt——谈谈冯洁。
冯洁,书中年龄45岁,当为1958年出生,父亲一直在总政文工团工作,从小喜爱歌舞,专业芭蕾舞演员。1978年,在她20岁的时候,中央芭蕾舞团要调她进去,只要她在那儿待上几年,特级演员绝对没问题,可正好儿在那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恢复了建制,因她是个军人,就服从组织的分配进了军艺,以学姐身份带领学妹跳芭蕾舞。当年经双方家长竭力撮合,不到半年就与警官子弟张国勋结婚了。对于双方家长来说,那完全是一场政治投资,当时两家的资本还都不丰厚,但都有上升的趋势。她当时就觉出丈夫对她并不中意,俩人的性格也根本不合适,她不爱他,但也不讨厌他,在那个年代里,她只能随波逐流,默默的承受着“利益婚姻”——没有爱情的婚姻给自己带来的苦涩。
冯洁热爱芭蕾事业,执着的坚持自己艺术信仰,但是在那个年代里,在某些人的思想中,芭蕾舞被称为“大腿舞”,女演员被称为“卖大腿的”,张家门第高贵,阈阀严紧,而且根本不懂艺术,只知道他家的媳妇儿不能再那样抛头露面了,于是她只得按张家的规矩行事,放弃了艺术生涯,开始在军艺做无聊的行政工作。
婚后生育一子张玉强,一女张玉倩,而且像对待女儿般的带领刚送来时不到十岁的堂妹冯云一起成长。
这场两大集团利益结合而成的无爱婚姻一忍受就忍受了二十多年,丈夫根本就不在乎她,认为她“明明是个大家闺秀,却有种小家碧玉的习气,一点儿没有野心,没有霸气,连脾气都没有,简直跟农村的家庭妇女没区别”。从p133中冯洁不冷不热的甩出来的那句“是不是有人坑了某人的女儿,某人就一定要把那个人置于死地啊?也不一定非得是女儿,侄女儿也算吧?”可见,张国勋显然还有对己不利、不可告人的事情为冯洁所掌握,因为冯洁就是冯光烈将军的侄女儿呀。再加丈夫在外藉“应酬”为名花天酒地,经常夜不归宿,找小姐,开房间,丈夫的心思本来就不在妻子身上,她已经有六年多没做过爱了。她思想苦闷,工作无聊,生活窒息,空闺寂寞,如守活寡,于是她开始流连酒吧,肆意酗酒(注意:她是穿着上校军服去的,足以令胡二狗之流望而却步),她要发泄心中积淀着的哀怨,正在所谓“哀莫大于心死”的节骨眼儿上,一场亲生女儿犯下的“美丽错误”,真正是阴差阳错的将这“高矮胖瘦和玉倩是一模一样,就连长相都有几分相似”的中年美妇送进了侯龙涛的怀中。
interna好几次都对monkey编故事、造情节的本领深表赞赏,事出意料之外,俱在情理之中。
冯云对张玉强是咬牙切齿,恨不得要“清理门户”;对张国勋是深恶痛绝,骂他“根本就是个无情无义的王八蛋”。冯云爱怜姐姐在张家守了十几年的活寡,外表的风光下尽是利益婚姻的痛苦,她劝过她很多次,婚姻归婚姻,她仍然有权利去追寻自己的幸福。当她“从我姐结婚以后,我就没看到她脸上有过那晚那幺开心的表情”之后,当她百依百顺地归依了侯龙涛并且“爱他爱得要死,他说什幺冯云都会当圣旨一样去办的”之后,当她确知老公与姐姐双方已经产生了“真挚的感情”并且“不可忘怀”之后,她就半劝导半相强的撮合他俩成为“男欢女爱,两厢情愿”的一对情人,将侯龙涛给予自己——也是给予其她每位爱妻的爱,同无法成为他的“爱妻”的姐姐共同“分享”。
不应当将《春暖花开》简单的从表面上看作为一则“红杏出墙”的无聊故事。当就要进入“**”程序的时候,“冯洁别提有多高兴了,除了**本身的快感,还有犯罪的兴奋,确切的说是经过长久的挣扎,终于挣脱了枷锁的兴奋”,“她现在就是在和生活抗争”。她要从新成为一个“女人”,一个能够感知到“被爱”的女人,从人性与人权的角度考察研究,这也正是她的“合法权益”。“性”只是“爱”的外象,“爱”才是“性”的内核。
我在多年前写过一篇论文《“情人”纵横谈》,专题讨论“情人现象”与“情人问题”,不知能不能从理论上说清楚“冯洁现象”的本质意义。由于考虑到与《金鳞》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作为“附录”附在帖子后面,仅供对“情人现象”与“情人问题”感兴趣的“金迷”们参考。
请问:如果从p147《春暖花开(下)》的结尾部分的:“龙涛,我不觉得咱俩儿的事儿见不得人,但被人知道了并没有好处,咱们最好还是小心点儿好,你说呢?”
成熟的女人考虑的就是多,既然她这幺说了,侯龙涛也就不再坚持。[开始,紧接着添加以下这幺一小段]“姐,那你得答应我一件事。”
“说吧…”
“以后不要一个人去酒吧了,行吗?”
女人顿时就红云上脸,“我的好弟弟,再不会了。”这时主动献上一个火热的长吻是再合适不过的了。
[然后再衔接上]当冯洁走出了“天伦王朝”的大堂时,突然觉得今晚的空气是出奇的好,自己的脚步是出奇的轻松,自己的心里有了一种对于明天的向往,上次有这种向往大概是在十几、二十年前了…
历位“金迷”,感觉怎幺样?
附录:《“情人”纵横谈》
情人现象的存在,是一个毋庸讳言的社会实际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情人问题的发展,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将会起到消极破坏作用呢,还是可以起到积极建设的作用呢?
探讨情人问题,首先必须要对“情人”的定义有一个公认的界定。
对“情人”的一般性解释是“相爱中的男女的一方”。“相”是指“互相”,“爱”是指“对人或事物有很深的感情”。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所谓“情人问题”里的“情人”,并不是指那些双方均为未婚的男女谈情说爱的那种“情人”,也不再包括已经构成重婚罪行的罪犯。据此特别强调:本文以下所述“情人”的定义,均是专指“与已婚的一位异性之间互相具有很深感情的人”,而其本人可以是未婚,也可以是已婚。
情人现象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通常人们凡是提到“情人”,首先就会联想到的一种类型,是以最终结合为目的的。他们在感情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时,就有可能与原有配偶离婚后再与情人结婚,或者是未同配偶离婚就直接转入同居或重婚。社会上贬称其为“婚外恋”、“外遇”或“第三者”从而备受指责,这就把“情人”概念与“破坏他人家庭”直接联系起来了。在“包二奶”的类型里,也有一部分除了金钱物质以外而兼具情人性质的。
随着现代文明的不断进步,另一种不以最终结合为目的的情人关系越来越多地展现在人们面前。这类情人关系的起始和发展通常是以知音为基础的,崇尚帕拉图式的精神恋爱,追求思想、志趣和感情的交流,观点经常很接近,互相之间有着很深的信任度,在相约“只做朋友”的前提下,可以在“友谊”的范畴里面建立起很深的感情。他们有可能表现为文友、学友、舞友、网友、票友等等,也常有因同事关系、社交活动或业务来往而自然形成的,一般来说文化层次较高,思想观念较新,行为作风也比较显得前卫。
我原来在大西北的一家大型军工企业工作,有两位同我的工作岗位很接近的同事。男小t是复员军人、**党员,家属都在农村老家;女小t是共青团员,有儿有夫。两人业余都酷爱跳舞,水平很高,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厂工会组织的周末舞会上是最耀眼的明星。当时改革开放才刚刚起步,跳舞时邀请同一位婚外异性如果连续超过三次,就有可能产生流言蜚语。他俩可不管这些,一直是一对固定的舞伴。每周一次的舞会,并不能满足他俩业余爱好的需要,经常晚饭后进城到市工人文化宫去跳舞,飞短流长随之鹊起,党支部明智地采取了不干预的态度。女小t的爱人喜欢下象棋,不跳舞,俩口子虽各有所好但是互相之间有着很充分的信任。男小t送女小t回家,只送到楼下;两人从不互访宿舍;除了工作和跳舞,从未传闻他们还有其他的接近。我有一次在和女小t一起工作时同她聊到此事,她只淡淡地说了句“我们只是舞伴”。
我调到镇江十余年后,因老同事纪念参加革命40周年回到原厂聚会,我同原党支部委员聊到此事时问:“他们俩怎幺样?”
“还那样。”
“没事?”
“没事!”
我非常钦佩这两位老同事。不仅是钦佩他们勇于冲破“传统”世俗观念的压力,追求自己的理想爱好(这一点,当代青年几乎都能做得到的);更加钦佩他们严守自律,十多年的固定舞伴,从未传闻曾越雷池一步,最终征服了舆论,使得世俗社会无可非议,最充分地展现了自己高尚的品德和非凡的定力。
在各种情人关系中,对待**也存在着各不相同的立场。
有的情人之间是有**关系的,然而还是可以区分为以**为目的的和只是在感情达到某种程度而不能自控时才发生**的。通常把经常在婚外发生**行为的称为“性伙伴”、“情夫”与“情妇”,还有“通奸”等等;偶尔发生**行为的称为“点心”,“一杯水”,“露水鸳鸯”或“一夜情缘”等等。但是这些在婚外发生**行为的人并不一定都能成为情人的,因为情人之间不管有没有**都必须是“互相具有很深感情的”,而这类人里有的是有感情的,有的却只是“为**而**”的,这和情人关系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然而又不同于卖yín嫖娼,因为一般来说,除了或有馈赠以外,并不是以钱和欲作为直接议价交换的。由于情人关系毕竟是两位异性之间互相具有很深感情的一种人际关系,而且其中至少有一人是已经具有**经验的,故而一旦当感情达到某种程度而不能自控时发生了**行为,也就不是很难理解的了。
随着现代科学文明的不断进步,客观上还由于aids猖獗而产生的恐惧感,使得当代人们对婚外**采取越来越谨慎的态度。例如在美国受aids病侵袭者数以百万计,引起了美国人对两性关系和道德规范的重新认识。择偶时优先考虑没有性经历者,婚前互相要求出示血液化验报告。一些独身主义者也改弦易辙,采取比较稳定的生活方式。一夫一妻制竟然成了新的时尚。婚姻尚且如此,在情人关系方面就显得更加小心翼翼。这一类将婚外**视为畏途的、和前述相约“只做朋友”而将婚外**视作歧途的情人们,就与互相之间有**关系的情人们形成了明显的区别。
由于情人的至少一方仍然处在婚姻的存续期内,因此情人关系与婚姻家庭关系之间的矛盾,就势必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极其敏感的社会问题。
当代青年比较崇尚自由,强调个性和个人价值的体现与发展,所谓“一个人有一个人的活法”即是。而情人关系又的确是个非常个人化的关系,似乎不宜介入社会的干预,其实不然。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婚姻又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我国和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一样,《宪法》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最近修改过的《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可见,如果听任情人问题无限制地绝对自由化地发展下去,那就必定会对这个婚姻制度和这种婚姻家庭关系造成破坏性的冲击,从而成为整个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这是任何负责任的政府所绝对不会容忍的,也不可能得到任何文明社会和人民大众的理解与认可。因此,必须明确指出:情人问题,决不是个私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处理得好,则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文明进步;如果处理得不好,那就不仅需要社会干预,连司法干预和国家干预都是极其必要的了。
在实际上,是否遵守有关婚姻家庭的全部现行法规,正是我们考察情人现象的一块最好的试金石。
有的情人为了达到极端自私自利的目的,积极策动背叛婚姻家庭,甚至于发展为同居或重婚,给其他的家庭成员制造灾难和痛苦,以至使其家庭解体。这类实例在社会上并不鲜见,更常见诸于报刊媒体。只靠“道德谴责”显然是不够的。修改后的《刑法》和《婚姻法》已经比以往更加强化了对其违法行为的刑事、民事的打击处罚力度和经济制裁。对重婚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了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自诉外,还新增加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因重婚或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还有很多的情人却并不是这样的。他们之间的交往原本就不是以结合为目的的,因此无论是在思想上和行为上都决不介入对方的家庭纠葛,甚至于不愿了解对方的家庭情况。即使有个别的情人之间感情已经很深,对方家庭战争也正越演越烈,但仍坚持在见到对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之前,只论友情,不谈婚嫁。这很不失为是一种比较文明理智的做法:既坚持了追求幸福的个人权利,又履行了自己应尽的社会义务和法律义务。
我在杭州打工时,经一位香港朋友介绍,有位外企高层白领丽人在宴席上请我为她作“周易预测”。排出卦象一看,本卦是《火风鼎》(之卦从略)。
我说:“你要问什幺问题?”
她说:“感情问题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