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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鳞杂谈》之五(2 / 2)

我说:“在你这个感情问题里面,有个第三者。”

“嗯……,没有。”

“那就是说他对你隐瞒了实情,欺骗了你。”

“没有。”

“噢!那我告诉你,他有婚外恋的倾向;或者说,你比她先到。建议你在今后要当心这方面所可能出现的问题。”

过了一会,她从席间给我递过来一张纸条。上面只写着五个字:“他还没离婚”。

既然已经实话实说,我就同她开诚布公地讨论了对这段“感情问题”在实际操作方面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其中就有“坚持在见到对方的《离婚证》前,只论友情,不谈婚嫁”。她表示同意我的意见。

笔者在业余习研“周易预测”的十余年间,亲朋好友以及他们的亲朋好友找我作预测的人不少,察其内容除了“盈亏问题”以外,数量最多的就是“感情问题”,而且其中的绝大多数恰恰正是“情人问题”。在实践中我注意到了有一个普遍现象:他们(至少是在我面前)都不快乐。具体原因固然多有不同,但还是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慑于社会和家庭之不容,在熊掌和鱼不能兼而有之的情况下苦恼谋营,实不知出路竟在哪里?

我的一位大学生网友告诉我说,在其校园里流传着这样一种所谓的“理想”:“要娶爱我的人做妻子,要找我爱的人做情人”,此话活灵活现地描绘出了这类人的心态。他们既希望配偶爱自己,以便美滋滋地享受“被爱”的“幸福”,却不愿明确表示自己爱不爱自己的配偶;又自觉自愿地向自己的情人付出自己的真爱,却又不愿考察这将会给别人的幸福施加多大的伤害。这种极端个人主义的腐朽思想同正在全社会倡导的社会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毫无疑问是格格不入的。曾经探讨过“爱”和“被爱”问题的文化人,肯定不在少数。其实人们心里都很明白:单恋是恋不出真正的爱情来的。真正的爱情,只可能是“相爱”(或者说叫“互爱”),而且必须是在两颗真心之间才能得以存在的“相爱”。如若不然,那幺丘比特的箭为什幺总是要把两颗火一样的心串到一起来呢?

从广义上讲“爱”,确实是有各种各样的爱。但是,无论是夫妻之爱,或是情人之爱,还是友人之爱(友爱),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其本质必然都是“相爱”。任何把“爱”和“被爱”割裂开来的做法,在讨论过程中作为两个命题固无不可,但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则必然是行不通的。因此,情人关系能否存在与发展,或者说这一对情人关系还有没有生命力,全在于自己能不能摆正自己的社会位置,也就是说要调整好自己和爱人、情人及友人之间相爱的感情关系的类别、性质及程度,尤其是要清晰地划出其间的界线。如在与这三个方面的感情关系上都能与当代社会所确认的法律、制度、道德规范相符合,那幺这三种感情关系就都能够存在与发展,而且还都会有很强的生命力。

笔者以为:这就是当代“情人问题”的枢要,也是当代“情人关系”的出路。

对情人现象的各种批评意见中,最突出的就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以及“情人导致离婚”。

《婚姻法》第四条强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虽然具有男女两性结合的事实意义,但是它还具有社会意义,所以“婚姻”不是一个事实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法律不能调整感情而只能调整行为。作为自然人,婚后的男女仍有追求幸福和情感的自由,但作为社会人,他们又有承担婚姻家庭责任的义务,两者不可偏废。这就说明:发展情人关系和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同一张纸的正反两面,是同一组矛盾的对立统一。每个当事人都必须在享受自由的同时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充分尊重别人的权利。唯有如此,才有可能使两者兼而有之。在这里,清晰地划出婚姻关系和情人关系之间的界线而决不逾越,就显得尤为重要。

《宪法》和《婚姻法》只能保护婚姻,不能保护爱情。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婚姻家庭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以有史以来最明确和最彻底的立场表明: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恩格斯说:“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他还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幺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列宁也曾说过:“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中,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程序条件;而感情确已破裂才是判决离婚的实质条件和法定条件。正因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核心要素,而各种离婚纠纷的原因无不与夫妻的感情状况有关,一旦法庭确认“感情确已破裂”,并且“调解无效”,婚姻的存在基础已经尽失,那幺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婚姻家庭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由法庭判决离婚就是最合乎社会主义道德标准的了。

在《婚姻法》里,“婚姻自由”是列为婚姻制度的首位的,它包涵着“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样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如果只有结婚自由而没有离婚自由的话,那幺婚姻自由也就势必成为一句空话。

离婚自由的制度是以前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1917年)为起点而产生的。它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学说为指导,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实行感情破裂的原则。而世界上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前西德、瑞典等,以前都实行限制离婚制度,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期及70年代才有所改变。在我国,同样也是在中国gc党领导之下建立了革命根据地以后,才在1931年12月1日公布实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第九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

那幺情人关系的存在与介入是不是会成为感情破裂的原因呢?

有可能;但不一定。

经常的情况是这两者之间是可以互为因果关系的。情人关系的存在与介入可以推进感情的破裂;而感情的破裂同样可以推进情人关系的建立和发展。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而“一事物和他事物的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则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而且只能引起程度上的变化,就这程度上的变化也还要通过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才能产生作用。所以,“感情确已破裂”并且“调解无效”的首要原因和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婚姻关系内部的矛盾性。而研究离婚、感情破裂、情人关系这类课题时,唯有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思想武器,以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作为判断标准,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如果无原则地迁就当事人的偏颇情绪,或者把老祖宗传下来的并不先进的传统观念误认作为是“中国国情”,那就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这类课题的研究工作都是不利的。

在任何一个具有高度现代文明的社会里,对于不以结合为目的、不以**为内容、不介入对方家庭问题的情人关系,总是能够容纳和认可的。这种情人关系,如果换一种说法就是:互相具有很深感情的异性朋友关系,其中有一方是或者双方都是已婚者。

那幺,当前的中国社会,是不是这样一个具有高度现代文明的社会呢?

当然还不是。新中国的成立才只经过半个世纪,现正处于、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外部环境还处在资本主义八面来风的包围之中,资产阶级腐朽思想还在通过各种渠道侵入和渗透;内部还存在着不少封建残余传统观念。这些思想和观念从两个方向合力阻碍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因此,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兴未艾,任重而道远。

所以,无论是情人问题的研究探索,还是情人关系的社会实践,都必须放到这个大环境和大前提里边来,才能不至于坠入烟海迷失方向,才能不犯大的偏差和错误。

情人关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后期。在群婚制的时期里,既无所谓夫妻关系,也无所谓情人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财产的私人和家庭占有,婚姻关系也就随着财产继承对血缘关系的要求而相对地比较固定了。婚姻制度进步到了对偶婚制和专偶婚制,即一夫一妻制时,尽管还存在着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现象,但是其作为婚姻关系仍然也是明确的。那幺在这明确的婚姻关系之外的异性间亲密交往和对于异性的占有**,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情人关系。古今中外,概莫能免。

当代情人关系的存在形式,是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具体原因的。谁也不可能在一篇文章里就尽收网罗,在此只能就几种常见类型略举数例,以示抛砖引玉之意。

1,社会交往——生活在一个社会中的人,除了展现其不同于其他人的个性之外,还有个共性,即必定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从宏观视角考察,交往中约有一半将会是异性,在异性中又有多半是已婚者。人际交往的内容除了有功利主义的一面之外,还有思想感情交流的另一面,其中难免会与个别的相处得特别融洽。在不同的人群里总会有一些思想相对来说比较前卫、对感情比较注重的人,试图将这种美好继续发展下去。在此类型中,知音往往会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因为志同道合和知音知心正是思想感情得以交融的主要途径。因此可以说,知音从来就是产生情人的温床。

2,婚姻缺陷——这无疑是产生情人关系的最普遍原因之一。当人的感情受到严重压抑时,或在婚姻关系内部找不到爱情时,他(她)还会到哪里去寻找呢?在这种类型中,如果当事人的婚内矛盾仍是非对抗性的,配偶双方又都确实不想离婚,那幺婚外的情人关系只要不犯错误,也常能得到婚内配偶的理解、认可,甚至于是支持。

3,异性相吸——这类情人关系的产生与存在的基础,主要地只是由于异性之间的相互吸引。但是,有的当事人往往不愿意承认这一点。

4,道德堕落——例如放纵**、玩弄欺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等,或者只是为了宣泄苦闷而寻找低级趣味。在实践中不排除其中有些也会产生出很深的感情,至少在一段时期里是有可能的。

情人的存在,对于结束“死亡婚姻”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所谓“死亡婚姻”,就是夫妻关系“崩溃”了的婚姻。按马克思所说,“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婚姻是否死亡,“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的本质来决定婚姻是否已经死亡。”婚姻的本质,是男女爱情的结合。那幺,当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也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基础,就应当解除这种死亡了的婚姻关系,这对双方、对子女、对家庭和对社会都有利。在这时,如果旁边存在着一位可意的情人,无疑会对解除这种已经死亡了的婚姻关系起到积极促进的“催化剂”作用。

我有一位好朋友,夫妻俩都是正高级知识分子,身处同一城市,分居已经超过十年。不仅亲朋好友劝导,而且儿女都已工作结婚,也希望父母“离婚算了”,以求结束遥遥无期的家庭战争。我想这大概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死亡婚姻”了吧。我曾分别问过他俩,为什幺不肯离婚?答案竟是完全一样的:“面子问题呀!”我常想:我们中国人常说的“面子问题”,它究竟是个什幺东西呢?!

这里必须郑重说明:对于“死亡婚姻”的确认,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若要在这个领域里进行活动,必须要等到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生效之后才能允许合法进行。

为作此文,收集了不少学习参考资料,在此怀着十分崇敬的心情,推介其中一篇,以飨读者。

继陈独秀之后担任**中央总书记的是瞿秋白。当他的爱人王剑虹患肺病去世后,心情十分痛苦。他的战友杨之华对他备加关怀,瞿秋白逐渐对杨之华产生了爱慕之情,但这却使杨之华陷入了痛苦之中。她不是觉得瞿秋白不值得爱,而是因为自己是个有儿有夫之妇。她的丈夫沈剑龙沉湎于十里洋场的生活,这与杨之华投身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完全格格不入,婚姻关系早已有名无实。但是杨之华顾虑到来自世俗的传统观念压力,对瞿秋白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瞿秋白不自缚于旧情,不辜负于新望,宁愿承受各种压力,也要大胆追求自己的爱。他来到萧山沈府,拜见了沈玄庐老先生和沈剑龙,他们心平气和地讨论了旧人离异和新人结合的问题,双方互相尊重,取得谅解,从此两人成为好友,一直保持书信往来。杨之华没有想到本该是情敌的双方,竟相处得十分友好。

1924年11月27日的上海《民国日报》头版紧靠报头处并排刊载了三则启事:沈剑龙与杨之华正式脱离关系;瞿秋白与杨之华正式结合恋爱;沈剑龙与瞿秋白正式结为朋友关系。

这则故事可能对当代中国的情人们也会有些启发教育意义的吧。

当代中国的情人们还在艰难跋涉的道路上经受着感情、法律、道德和舆论的严峻考验,还要抵抗资产阶级颓废放纵思想诱惑和封建残余传统观念压制束缚的双重杀伤。如果要想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占有存在发展的一席之地,就必须自我塑造一代社会主义新型情人的光明正大形象,要努力树立自尊、自重、自爱、自豪的坚强信念和高尚品德,还要自觉抵制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对自己的侵蚀毒害。实在是任重而道远得很啊!本站7x24小时不间断超速更新,请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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